公安惡法

公安法的源起


公安法是殖民時期用來壓制民權的法律,後來這條例因為抵觸了一九九一年通過的《人權法》,而於一九九五年被廢除。但後來於九七年被臨立會還原的法例是「集會事先通知制」:根據《公安條例》第七及第八條,凡超過五十人參加的公眾集會/三十人以上的遊行及五百人的聚會,均須在一星期前向警務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並要遵守所有由警方提出的遊行要求,否則皆屬違法。

何謂「非法集結」﹖


『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五千及監禁三年。』三人成罪,這條由殖民地政府留下來的條例主要是用來對付黑社會的非法集結罪,但現在卻成了特區政府打壓集會、結社及遊行的工具。

參考資料:「非法集結」相關法律條文